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会计上的确认基础,其核心在于:**当费用或收入实际发生时,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都应记录到会计的记录当中去**。它的核心原则是:交易的发生取决于伴随交易而发生的责任和权利的确认,当期内实现的收入应当记入当期报表内。简单来讲,当交易或活动已经产生并应该记入相关权利和责任时,就可以被认为是发生。相比于其他确认基础(如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更能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时,这也是编制会计分期的财务报告所遵循的基础理论原则。在此原则下,一些费用即便没有实际支付现金也可以确认为已经发生。权责发生制主要在事业单位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广泛应用。总的来说,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可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的会计人士。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会计计算原则和制度。其核心在于针对会计确认标准以权责关系作为计量基础,以时间因素为引导依据。该制度建立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用以说明特定的会计过程或会计期间内的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是否应被计入某个会计期间,即是否需要纳入会计主体有关财务成果的计算和报告中。简单来说,权责发生制更多地强调动态上的确认,不受收支实际实现与否的影响。举例来说,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后收取款项的确定时点应以企业是否已经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收到款项为标准。因此,权责发生制也被视为现代财务会计确认的基础原则之一。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资产和负债依据持续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来确认;二是收入根据权责关系中的收入确认标准来确认;三是费用是根据权责关系中的费用确认标准来确认的。在实际应用中,当涉及会计核算周期、成本核算周期、权责双方和受托关系的确立等问题时,需重点关注其应用的环节和使用依据是否明确清晰。此外,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务中,虽然原则上是使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来记账,但其中仍有需要利用权责发生制来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